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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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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榮譽國民證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因病或意外死亡者,得葬厝於軍人公墓;其配偶死亡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獲得榮譽國民證的國軍退除役官兵,若因病或意外死亡,可被安葬在軍人公墓。同樣地,若其配偶也已經去世,則也可以選擇葬厝於軍人公墓。這表示僅限於獲得榮譽國民證的國軍退除役官兵以及其配偶有資格獲得這種葬送待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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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取得榮譽國民證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因病或意外死亡者,得葬厝於軍人公墓;其配偶死亡者,亦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