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葬厝於軍人公墓: 一、判處死刑。 二、在監死亡。 三、逃亡中死亡。 四、自殺死亡。但自殺原因純正或自殺經撫卹有案者,不在此限。 五、有玷服兵役者榮譽致死。
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了不得將以下情況的人士安葬於軍人公墓:一、被判處死刑的人;二、在監服刑期期間死亡的人;三、逃亡期間死亡的人;四、自殺死亡的人,但如果自殺原因純正或經撫卹證實有案者,則不在此限;五、因在兵役中表現榮譽而死亡的人。 參考資料:《國家法律資料庫》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採用2021年最新修正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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