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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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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十四條所定管理幹部之甄選,得由需用機關依考成績擇優甄選,經幹部在職訓練合格後,核定為管理幹部,擔任領導及考核管理工作。
  2. 2.前項管理幹部員額,以不超過需用機關服勤替代役役男總人數十分之一為原則。但辦理基礎訓練所需管理幹部員額,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替代役实施条例施行细则第12条的规定,本条例第十四條规定的管理干部的甄选可以由需用机关根据考核成绩选择优秀人员,并在干部在职训练合格后,确定为管理干部,负责领导和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同条第2款的规定,管理干部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需用机关服务替代役役男总人数的十分之一。但进行基础训练所需的管理干部人数不受此限制。 根据台灣的法律資訊網,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所指的「需用機關」指的是指定替代役役男服務的機關或機構,例如警察機關、矯正機關、國防部等。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服務替代役的役男在該機關有足夠的管理幹部來負責領導和考核管理的工作。而根據同項第1款的規定,管理幹部的甄選則要根據考核成績來進行,這樣可以確保選出的幹部是優秀並有能力擔任領導和管理的職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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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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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所定管理幹部之甄選,得由需用機關依考核成績擇優甄選,經幹部在職訓練合格後,核定為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