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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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替代役实施条例施行细则第12条的规定,本条例第十四條规定的管理干部的甄选可以由需用机关根据考核成绩选择优秀人员,并在干部在职训练合格后,确定为管理干部,负责领导和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同条第2款的规定,管理干部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需用机关服务替代役役男总人数的十分之一。但进行基础训练所需的管理干部人数不受此限制。 根据台灣的法律資訊網,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所指的「需用機關」指的是指定替代役役男服務的機關或機構,例如警察機關、矯正機關、國防部等。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服務替代役的役男在該機關有足夠的管理幹部來負責領導和考核管理的工作。而根據同項第1款的規定,管理幹部的甄選則要根據考核成績來進行,這樣可以確保選出的幹部是優秀並有能力擔任領導和管理的職位。
- 第十四條條文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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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