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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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替代役的基礎訓練和專業訓練的權責分配如下: 一、主管機關負責制定和指導訓練方針。 二、主管機關與國防部共同負責制定和執行基礎訓練計劃。 三、需用機關負責制定、執行和監督一般替代役專業訓練計劃。 四、主管機關負責制定、執行和監督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專業訓練計劃。 在第二款中,國防部辦理基礎訓練的兵力不包括在國軍的總員額中計算。 範例及參考資料: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需用機關應訂定專業訓練計劃,例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擔任替代役的環保役男需接受環保相關的專業訓練,該專業訓練計劃就是根據該條例規定所制定的。
- 第十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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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