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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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一旦核定停役的替代役男停役原因消滅,就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向主管機關陳報,主管機關則應將核定結果通知替代役役男及需用機關或用人單位。 根據本文中的資料,這一條法規沒有進一步的解釋或舉例。
- 第十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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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