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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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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替代役役男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停役情事者,需用機關或用人單位應繕造停役名冊,檢具證明文件,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2. 2.經主管機關核定停役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停役登記列管及處理,並通知替代役役男及需用機關或用人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 1. 如果替代役役男符合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0條第1項所規定的停役情況,需用機關或用人單位應編製停役名冊,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2. 經主管機關核定停役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辦理停役登記和管理,並通知替代役役男以及需用機關或用人單位。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且符合停役的情況,相關機關或單位需要編製停役名冊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然後送交主管機關核定。一旦主管機關核定停役,直轄市、縣(市)政府將負責登記和管理該停役役男的情況,同時通知該役男以及需用機關或用人單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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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替代役役男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停役情事者,需用機關或用人單位應繕造停役名冊,檢具證明文件,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