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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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 1. 如果替代役役男符合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0條第1項所規定的停役情況,需用機關或用人單位應編製停役名冊,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2. 經主管機關核定停役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辦理停役登記和管理,並通知替代役役男以及需用機關或用人單位。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且符合停役的情況,相關機關或單位需要編製停役名冊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然後送交主管機關核定。一旦主管機關核定停役,直轄市、縣(市)政府將負責登記和管理該停役役男的情況,同時通知該役男以及需用機關或用人單位。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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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