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的規定,需用機關應在一般替代役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後十五日內完成役男服勤單位(處所)登錄,並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用人單位在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分發至用人單位後,應繕造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管理名冊,並送主管機關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 依照這項法條,服勤單位和用人單位在分發替代役役男後,必須儘快將相關資料登錄到替代役管理資訊系統進行列管和異動管理。此外,服役期滿前三個月,需用機關和用人單位需要製作退役名冊,送交主管機關核定。主管機關則根據本法第七條第五項的規定製作替代役退役證明,並在役男服役期滿時由需用機關或用人單位轉交給役男。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替代役役男在服勤單位工作期滿前三個月時提出退役申請,需用機關或用人單位應該準備相關文件,如退役名冊,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核定。主管機關則會根據已製作好的替代役退役證明,於役男服役期滿時將其轉交給役男作為證明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七條第五項條文
-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