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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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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警察人員養成教育且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於接受一般替代役基礎訓練後,應於役籍資料註記已受替代役基礎訓練,並以替代役備役列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已完成警察人員養成教育且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在接受一般替代役基礎訓練後,應在役籍資料上註記已受替代役基礎訓練,並以替代役備役的方式列管。這表示這些人已經完成了警察人員的訓練,但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因此被列為替代役備役人員。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個年輕男子已經接受了警察人員的訓練,但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他就需要在役籍資料上註記已受替代役基礎訓練,並被列為替代役備役。這意味著他在服役期間不需要進入現役,但仍然需要履行替代役的相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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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完成警察人員養成教育且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於接受一般替代役基礎訓練後,應於役籍資料註記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