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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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警察人員養成教育且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於接受一般替代役基礎訓練後,應於役籍資料註記已受替代役基礎訓練,並以替代役備役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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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已完成警察人員養成教育且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在接受一般替代役基礎訓練後,應在役籍資料上註記已受替代役基礎訓練,並以替代役備役的方式列管。這表示這些人已經完成了警察人員的訓練,但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因此被列為替代役備役人員。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個年輕男子已經接受了警察人員的訓練,但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他就需要在役籍資料上註記已受替代役基礎訓練,並被列為替代役備役。這意味著他在服役期間不需要進入現役,但仍然需要履行替代役的相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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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