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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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了一般替代役徵集的權責分工,具體如下: 1. 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訂定徵集日期、梯次、地點。 2. 主管機關策訂徵集及輸送計畫。 3.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主管機關訂定的徵集計畫轉配賦鄉(鎮、市、區)公所,並製發一般替代役徵集令。 4. 鄉(鎮、市、區)公所在徵集前十日內,將替代役徵集令送達一般替代役役男。 其中,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徵集作業事項,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規定,適用徵兵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送達名詞
- 徵兵規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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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