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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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需用機關應在每年二月底前向主管機關提出下一年度的一般替代役實施計畫及四年人力需求。這些計畫和需求應包括替代役的需求人數、服勤處所、服勤內容、管理方式和所需經費等事項。主管機關則應在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審查需用機關提出的一般替代役實施計畫,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制定一般替代役役別的實施順序和人數,報請行政院核定。 這些規定主要是確保替代役的需求和分配在機構之間能夠合理安排。需用機關因為各自的需求和情況,提出一般替代役實施計畫,包括人數、服勤處所、服勤內容、管理方式和所需經費等等,而主管機關則根據這些計畫進行審查,確定一般替代役的實施順序和人數。這樣的規劃和核定能夠確保替代役的分配合理和有效,讓替代役能夠按照需要服役。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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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