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替代役役男因下列親屬死亡,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假五日。
- 前項喪假可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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