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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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替代役役男因下列親屬死亡,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假五日。
- 2.前項喪假可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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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6條,替代役役男因親屬死亡而請喪假的規定如下: 1. 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 2.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 3.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假五日。 此外,根據該規則第2條,喪假可分次申請,但必須在親屬死亡之日起的百日內完成請假手續。 以下是相關法條及參考資料例子: 1.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條(99.08.17): 替代役役男因下列親屬死亡,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一、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假五日。 2.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99.08.17): 替代役役男請假應依規定填具假單,應於請假前檢附親屬死亡之相關證明文件。 範例:若替代役役男的父母雙方死亡,他可以申請15天的喪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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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