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法條「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21條,替代役役男因公受傷或身心障礙,在服務單位或內政部核定後,應由內政部進行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的核發程序。身心障礙人員的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則需通知內政部和地方政府,內政部會根據安置或停止安置的案件進行核發或停發三節慰問金及補助,地方政府則需要與內政部核對安置就養資格後進行發放。如果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人員死亡、戶籍異動或身心障礙狀況有變更,地方政府需要即時向內政部報備。若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有誤領、溢領或漏發情況,則需要按照法律要求進行返還或補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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