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90-2 條
- 1.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交通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
- 2.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改善、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由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處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
- 3.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三年施行;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五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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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90 條之 2 處罰未設置兒少友善設施之所有權人,罰 1-5 萬並得按次累罰至改善完成。
Q · 公共場所沒做兒童友善設施會被罰嗎?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0 條之 2,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建築物未依第 33 條之 1 或 33 條之 2 規定設置兒少友善設施者,由直轄市、縣(市)交通主管機關或建築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並處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完成為止。
白話解讀
你帶嬰兒推車進百貨公司,找不到電梯按鈕的位置適合大人和帶推車的人都好按嗎?你進政府機關洽公,廁所有沒有兒童安全坐墊和安全椅?這條法律處理的就是這類「兒少友善環境」的硬體標準。違反第33條之1(公共場所及交通工具友善設施)由交通主管機關開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一萬到五萬;違反第33條之2(建築物無障礙友善設施)由建築主管機關開罰相同金額。重點是「按次處罰至改善完成為止」,意思是不會一勞永逸罰一次就結束,會持續罰到你改善。這條的設計理念是:兒少友善不是道德訴求,是有開罰金額的法律義務。多數人不知道自己日常活動的場所其實受到這套硬體標準的規範。
法律定性
兒少法第 90 條之 2 為兒少友善設施違規之行政罰專條,將公共場所及建築物缺乏兒童安全設備之行為,從道德層次提升為法定義務,由交通主管機關(適用 33-1)與建築主管機關(適用 33-2)分工開罰,並以「按次處罰至改善完成」之機制阻斷業者把罰鍰當成沉沒成本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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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兒少友善設施」?範圍很大嗎?▾
包含但不限於兒童安全座椅(廁所、汽車)、安全防護欄、尿布台、哺乳室、兒童洗手台高度、防夾門、樓梯防護、停車場兒童下車區、緊急疏散兒童標示等。範圍由第 33 條之 1 和之 2 的子法(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等)具體列出。實務上主管機關不會逐條檢視,通常針對重大缺漏或經民眾陳情才查核,但一旦被點名,按次處罰會讓業者很痛。
Q2私人開的咖啡廳也要符合嗎?▾
看是否屬於「公共場所」的定義。一般而言開放公眾消費的場所(百貨、餐廳、商店、影城、運動場館)都會被認定為公共場所,受本條規範;純粹私人住宅或會員制不對外開放場所通常不在範圍內。判斷標準是「對不特定人開放」,新開業者建議在裝潢前先諮詢當地建築主管機關,比事後改善成本低很多。
Q3為什麼這條設計兩個不同主管機關?▾
因為兩種設施性質不同。第 33 條之 1 是「公共場所及交通工具友善設施」(如停車場接送區、車站候車區的兒童設備),由交通主管機關處理;第 33 條之 2 是「建築物無障礙友善設施」(如建物內部的兒童安全坐墊、防護欄),由建築主管機關處理。陳情時找錯主管機關不會被駁回,會被移轉但會延後處理。不確定時可直接向縣市政府社會局陳情,社會局會幫忙轉介到正確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Q4兒少法第 90 條之 2 是什麼?▾
兒少友善設施違規之行政罰專條,公共場所或建築物未設置兒童安全設備,由交通或建築主管機關開罰 1-5 萬元並按次累罰至改善完成。
Q5兒少友善設施沒做罰多少?▾
1 萬至 5 萬元罰鍰,且按次處罰至改善完成。每次主管機關複查未改善就再罰一次,累積金額可觀。
Q6什麼是按次處罰至改善完成?▾
主管機關定期查核(如每月或每季),每次發現仍未改善就重新開一張罰單,累計直到實際完成改善為止。
Q7什麼叫公共場所兒少友善設施?▾
包含兒童安全座椅、防護欄、尿布台、哺乳室、防夾門、停車場兒童下車區、緊急疏散兒童標示等硬體設備。
Q8公共場所沒兒童座椅可以檢舉嗎?▾
可以。拍照存證後向縣市政府交通主管機關(公共場所)或建築主管機關(建築物)書面陳情,主管機關必須查核並命業者限期改善。
Q9兒少法 90-2 收到改善命令怎麼辦?▾
30 日內提具體改善計畫或替代改善計畫向主管機關備查,含時程、項目、施工方式,越具體越能被核准。
Q10兒少法 90-2 替代改善計畫怎麼寫?▾
說明結構或法規限制無法直接設置之具體理由 + 等效替代方案(如加派人力、改變動線、設置移動式設備),附現場照片與技師意見書。
Q11改善計畫被駁回後怎麼救濟?▾
對改善命令或裁罰處分不服,30 日內提訴願,訴願駁回後 2 個月內提行政訴訟。改善期間仍需配合,否則按次處罰持續累積。
Q12兒少法 90-2 vs 身權法 88 條差在哪?▾
兒少法 90-2 保護兒少使用安全,身權法 88 保護身心障礙者通行權。兩條罰鍰級距類似但客體不同,同一設施可能同時觸發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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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少法 33-1 vs 33-2 雙主管機關對照 | [ "項目", "第 33 條之 1(交通主管)", "第 33 條之 2(建築主管)" ] | [ [ "管轄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交通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 ], [ "規範客體", "公共場所及交通工具友善設施", "建築物無障礙友善設施" ], [ "施行緩衝期", "公布後 3 年(2018-11-27 生效)", "公布後 5 年(2020-11-27 生效)" ], [ "罰鍰金額", "1 萬至 5 萬元", "1 萬至 5 萬元" ], [ "按次處罰", "得按次處罰至改善完成", "得按次處罰至改善完成" ], [ "替代改善計畫", "未明文規定", "第 33-2 條第 2 項明文允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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