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91 條為未成年保護罰則,賣酒檳榔 1-10 萬、賣有害物 6-30 萬、賣暴力色情媒材 2-10 萬,網路平臺違規可勒令停業。
Q · 賣酒、賣檳榔、賣有害商品給未成年人,會被罰多少?
酒檳榔 1-10 萬、有害物 6-30 萬、暴力色情 2-10 萬
依兒少權益法第 91 條,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未成年人處 1 萬至 10 萬元罰鍰;毒品、非法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物質為 6 萬至 30 萬元;暴力、血腥、色情出版品、遊戲、光碟、電子訊號或網路內容為 2 萬至 10 萬元;違反第 43 條第 4 項並涉及出版品分級者另處 5 萬至 25 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限期改善,情節嚴重者勒令停業一個月至一年。
你開的小吃店、檳榔攤、雜貨店、夜市攤位,甚至你家樓下的雜貨鋪,只要有一次「不小心」賣酒、賣檳榔給看起來像未成年的人,罰鍰起跳一萬,賣酒檳榔最高十萬,賣有害物質最高三十萬。重點不在你「知不知道」對方是未成年,而在你「有沒有確認」。在實務上「他看起來很成熟」「他自己說十八歲了」這種辯解幾乎沒用,因為這條的立法精神是把驗證年齡的義務壓在販售者身上。更殘酷的是,第四項把暴力、血腥、色情的出版品、遊戲、光碟、電子訊號(直播、串流也算)全部納入,第五項對網路平臺一旦違規可以勒令停業一個月到一年。你做的不只是生意,是必須建立「未成年防火牆」的事業。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1 條是針對「向未成年人提供禁制物品或內容」之行政罰則總章,涵蓋父母監護人疏於禁止、販售酒檳榔、供應毒品或有害物質、流通暴力色情媒材、以及網路平臺違規之罰鍰級距與停業處分,是台灣未成年人消費保護的核心執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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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要,但情節可大幅減輕。實務上若你能舉證有確實查驗(例如監視器拍到你檢視證件、結帳系統有掃描證件記錄),主管機關通常會認定你已盡注意義務而從輕處罰甚至不罰。但如果你完全沒查驗,「我以為他成年」這種說法沒有減罰效果。實務上對所有看起來 25 歲以下的客人一律查驗,是業界自保的鐵則。
嚴格依條文文字「販賣、交付或供應」三個動詞涵蓋無償行為。但實務上家庭成員的私下行為很難被取締,主管機關的取締對象主要是販售場所和有商業性質的供應行為。但要注意,如果是別人家的小孩、在公開場合、被家長知道後檢舉,仍有開罰可能。第 91 條第一項對父母監護人本身的罰鍰是針對違反第 43 條第二項「情節嚴重」者,所以家內偶發行為通常不到「情節嚴重」門檻。
三件事必做:第一,商品頁面標示「限制級,需年滿 18 歲」;第二,下單流程加入年齡確認機制(不只是按鈕,最好要求上傳身分證或第三方驗證);第三,使用具備年齡驗證的金流(部分支付平臺有此功能)。光寫「限18禁」貼圖在商品圖上是不夠的。第 91 條第四項的罰鍰是 2 萬到 10 萬,但同時可能涉及第 92 條(出版品分級義務違反)罰鍰高達 5 到 25 萬,兩條合計可能一次被罰超過 30 萬。
規範對未成年人販售酒、檳榔、毒品、有害物、暴力色情媒材的行政罰則,含父母監護人違規及網路平臺勒令停業。
酒檳榔 1-10 萬、毒品有害物 6-30 萬、暴力色情媒材 2-10 萬、網路平臺違規 5-25 萬並得勒令停業 1-12 個月。
三個動詞並列:有償販售、贈與交付、無償供應都算,免費請朋友小孩喝酒在條文文字上也構成違規。
通常考量違規次數、販售規模、是否累犯、是否造成兒少實際傷害,由主管機關裁量。
30 天內提訴願,同時調出當天監視器、結帳紀錄、員工排班與訓練紀錄,主張已盡相當注意義務。
三件齊備:店內張貼警語、員工教育訓練簽到紀錄、結帳當下查驗證件之監視器影像或系統紀錄。
商品頁標限制級、下單流程加身分證驗證、用具備年齡驗證的金流,三件齊備才能主張已盡義務。
雇主對員工的營業行為負監督責任,多數情況下仍會被罰;有完整訓練紀錄可減罰。
兒少法 91 不涵蓋菸品(由菸害防制法第 14 條規範),酒、檳榔、有害物、媒材才屬兒少法。
| 比較面向 | 酒檳榔 | 毒品/有害物 | 暴力色情媒材 | 網路平臺違規 |
|---|---|---|---|---|
| 違規類型 | 1-10 萬 | 6-30 萬 | 2-10 萬 | 5-25 萬 + 勒令停業 1 個月至 1 年 |
| 舉證重點 | 是否查驗證件 | 是否明知對方為未成年 | 是否標示分級與年齡驗證 | 是否設限制接取機制 |
| 減罰可能 | 對方持偽造證件可減免 | 情節輕微酌減 | 有完整分級可減罰 | 限期改善後可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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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並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移列。 二、第一項後段有關親職教育輔導之處罰,係參考原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併同修正;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動,修正所引敘之條次。 三、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及第二十九條:「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規定,已對供應菸品訂有處罰,爰於第二項刪除有關供應菸品予兒童及少年之處罰規定。 四、第三項未修正。 五、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態樣,於第四項增列「遊戲軟體」,以期適用明確。又於網際網路上散佈或播送不當內容予兒童及少年之行為,另依違反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第十四款規定於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處罰,爰於第四項刪除「電腦網路」。又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等物品對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影響甚鉅,爰將原罰鍰金額提高以收遏阻之效。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除新聞紙依第四十五條及第九十三條規定辦理外,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並得由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立法理由一、為統一規範本法中有關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之規定,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段,統一於第一百零二條規範,以資明確。 二、因原條文第二項之罰則太低,並無嚇阻之功效,爰比照菸害防治法第二十九條提供菸品給18歲以下青少年之罰則,將原條文第二項之罰鍰由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增加為新臺幣一萬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配合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第十二款之裁罰規定,調整至第四十三條第四項後,爰將原條文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至第五項統一規範,以資明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交付或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交付或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除新聞紙依第四十五條及第九十三條規定辦理外,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並得由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修正,第二項至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考量酒與檳榔影響兒童及少年健康,為達嚇阻之效,針對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爰第二項提高罰鍰金額上限。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移列。 二、第一項後段有關親職教育輔導之處罰,係參考原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併同修正;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動,修正所引敘之條次。 三、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及第二十九條:「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規定,已對供應菸品訂有處罰,爰於第二項刪除有關供應菸品予兒童及少年之處罰規定。 四、第三項未修正。 五、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態樣,於第四項增列「遊戲軟體」,以期適用明確。又於網際網路上散佈或播送不當內容予兒童及少年之行為,另依違反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第十四款規定於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處罰,爰於第四項刪除「電腦網路」。又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等物品對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影響甚鉅,爰將原罰鍰金額提高以收遏阻之效。
一、為統一規範本法中有關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之規定,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段,統一於第一百零二條規範,以資明確。 二、因原條文第二項之罰則太低,並無嚇阻之功效,爰比照菸害防治法第二十九條提供菸品給18歲以下青少年之罰則,將原條文第二項之罰鍰由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增加為新臺幣一萬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配合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第十二款之裁罰規定,調整至第四十三條第四項後,爰將原條文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至第五項統一規範,以資明確。
一、第一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修正,第二項至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考量酒與檳榔影響兒童及少年健康,為達嚇阻之效,針對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爰第二項提高罰鍰金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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