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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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所稱早期療育服務,係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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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規定,早期療育服務是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的方式,根據發展遲緩的特殊兒童的個別需求,提供必要的服務。 相關資料: 根據「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2條,早期療育服務包括提供發展遲滯兒童必要的服務,並且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的方式執行。(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2條)早期療育服務的目的是為了幫助發展遲滯的兒童克服障礙,發展其潛能,提供所需的支持和協助,以促進其全面發展。(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2條)
- 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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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