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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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法第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核發之家庭生活扶助費或醫療補助費者,主管機關應追回其已發之補助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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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4條,如果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家庭生活扶助費或醫療補助費,主管機關應追回已發放的補助費用;如果涉及刑事責任,則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該條款的參考資料為兒童福利法第13條第4款和第5款。根據該法第13條第4款和第5款,家庭生活扶助費和醫療補助費是針對需要經濟援助的兒童和其家庭提供的福利措施。如果有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這些費用,主管機關有權追回已發放的補助費用。此外,如果這種行為涉及刑事責任,則應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進行審理。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人使用虛假的身份或假文件來申請家庭生活扶助費或醫療補助費,這是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來領取補助費用。根據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4條,主管機關有權追回已發放的補助費用,並將相關人員移送司法機關進行刑事審理。
- 詐欺名詞
- 第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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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