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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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發現接受安置之兒童不能適應被安置之親屬家庭、寄養家庭或教養機構之生活時,應予另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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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21條,主管機關在發現接受安置的兒童不能適應被安置的親屬家庭、寄養家庭或教養機構的生活時,應該尋找其他適當的安置方式。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兒童能夠生活在適合他們需求和利益的環境中。如果主管機關認為目前的安置方式不適合兒童的情況,他們應該找到其他合適的安置方式來照顧兒童的需求。這可能包括尋找更合適的親屬家庭、寄養家庭或教養機構,或者是提供其他形式的支援和幫助。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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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