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建立之個案資料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兒童及其家庭概況。 二、個案輔導之目標、策略、步驟與時間表。 三、有關個案觀察、訪視之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根據兒童福利法第19條第1項及第37條第3項的規定,個案資料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一、兒童及其家庭的概況,包括兒童的基本資料以及家庭的情況、結構和背景等。 二、個案輔導的目標、策略、步驟和時間表,即個案輔導的計畫和執行方案,包括所希望達到的目的、採取的方法和措施,以及預期完成的時間表。 三、有關個案觀察和訪視的報告,即針對兒童及其家庭進行的觀察和訪問的紀錄,包括對兒童的成長、發展、健康狀況、學習、行為等方面的觀察,以及對家庭環境和家庭功能的評估和觀察。 以上這些資料的記載是為了協助個案輔導工作,以便了解兒童及其家庭的狀況和需求,並制定相應的輔導計畫和措施,以提供兒童適當的支持和援助。
- 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