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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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施予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之兒童,逃離安置之場所或專門機構時,該場所或機構之負責人應立即通知警察機關協尋,並報告當地主管機關。逃離期間不計入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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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31條,當兒童接受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而逃離安置場所或專門機構時,該場所或機構的負責人應立即通知警察機關並報告給當地主管機關。在兒童逃離期間,這段時間不算在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的期間內。 例如,如果有一名兒童在接受觀察輔導期間逃離安置場所,該場所的負責人應立即通知警察並報告給當地主管機關,這段逃離期間不會計入兒童的觀察輔導期間。
-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協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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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