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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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六款、第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所稱殘障兒童,係指依殘障福利法領有殘障手冊之兒童。 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建立殘障兒童指紋資料之管理規定,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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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4條,所謂的殘障兒童指的是根據殘障福利法而持有殘障手冊的兒童。根據兒童福利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六款、第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定義了殘障兒童的範圍。此外,該法第二條第三項還規定了建立殘障兒童指紋資料的管理規定,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來制定。具體範例及相關資料需查詢最新版本的兒童福利法相關文件。
- 第二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六款、第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條文
- 第二條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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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