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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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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條第六款及第八條第四款所稱特殊兒童,係指資賦優異或身心障礙之兒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了特殊兒童的定義。根據該條款,特殊兒童是指具有資賦優異或身心障礙的兒童。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這些具有特殊需求的兒童能夠獲得適當的照顧和支援。這一條款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兒童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六款及第八條第四款,這兩個條款明確規定了兒童特需的範圍和定義。

  • 第七條第六款及第八條第四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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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法第七條第六款及第八條第四款所稱特殊兒童,係指資賦優異或身心障礙之兒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