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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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政府應培養兒童福利專業人員,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商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培植,並得規劃委託有關機關選訓。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定期舉行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係指每年至少一次,由省 (市) 主管機關舉行職前及在職訓練,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舉辦托兒機構保育人員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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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6條,政府應培養兒童福利專業人員,可商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進行培植,並且可以規劃委託有關機關進行選訓。此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兒童福利領域有足夠的專業人力資源。在培訓方面,定期舉行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每年至少一次,由省(市)主管機關舉辦職前及在職訓練,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負責托兒機構保育人員的在職訓練。這些訓練的目的是提升兒童福利專業人員的能力和知識,確保他們能夠提供優質的兒童福利服務。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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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