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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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義務定期進行兒童福利需求、兒童福利機構及服務現況的調查、統計和分析,以提供上級主管機關作為策劃全國(省)性兒童福利的參考依據。 根據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7條,主管機關的責任是調查、統計和分析兒童福利的需求、機構和服務情況,以提供統籌全國(省)性兒童福利的參考依據。這意味著他們需要收集相關數據並對其進行分析,以幫助制定相應的政策和計劃。例如,他們可以調查兒童福利機構的數量、類型和地點,以及現有服務的範圍和效果。這些資料可以用來評估當地兒童福利的現狀,並為未來的改進提供指導。
- 主管機關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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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