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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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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本部應停止政府資本支出之補助一年。
  2. 2.前項機構應於評鑑結果公布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送本部審查;本部應遴選當之專人員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予以輔導。
  3. 3.本部於評鑑結果公布後九個月內應辦理機構複評,經複評成績為乙等以上者,得解除第一項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10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如果一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經評鑑被評為丙等或丁等級別,衛生福利部應停止政府資本支出之補助一年。這表示該機構在一段時間內將無法獲得政府的資金支持。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兒童福利機構在評鑑中被評為丁等級別,衛生福利部將停止提供資金支持給該機構一年。 2.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評鑑結果為丙等或丁等的機構應於評鑑結果公布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並提交給衛生福利部備查。衛生福利部應選派適當的專業人員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輔導。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兒童福利機構在評鑑中被評為丙等,該機構必須在評鑑結果公布後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並向衛生福利部提交計畫以供備查。衛生福利部可能會派遣專業人員或其他相關機構來提供輔導支援。 3.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評鑑結果公布後九個月內,衛生福利部應進行機構複評。如果機構在複評中獲得乙等或以上的成績,則可以解除第一項所述的停止補助限制。 範例:如果一個兒童福利機構在評鑑結果公布後九個月內參與了複評程序,並在複評中獲得乙等或以上的成績,衛生福利部可以解除該機構一年的停止補助限制。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名詞
  • 名詞
  • 予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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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 10 條規定:「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本部應停止政府資本支出之補助一年。前項機構應於評鑑結果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