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4.23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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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評鑑結果分為下列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 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本部得核發獎牌或獎勵金;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經評鑑為優等者,各級主管機關應對其首長及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
- 前項獎勵金,應專作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充實設施設備或獎勵員工之用,並應詳細列帳。
- 接受評鑑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評鑑結果,並令其重新接受評鑑: 一、以詐欺、脅迫、行賄、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方式影響評鑑結果。 二、當次評鑑結果公告至下一次評鑑結果公告前之期間,有違法或重大缺失,經查證屬實,或經本部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處罰。
- 依第一項規定經本部核發獎牌或獎勵金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評鑑結果經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者,本部應以書面通知其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三十日內,繳回獎牌或獎勵金;屆期未繳回者,本部應公告註銷獎牌,其獎勵金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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