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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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了評鑑小組的組成和任務。根據該條規定,評鑑小組應該有7至11名委員,其中一位應該是由衛生福利部派員兼任的召集人,其它委員則由本部遴聘以下幾種人員擔任:一、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二、相關專家學者;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評鑑小組委員的任期應該在該次評鑑任務完成之前。評鑑小組委員應該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確保評鑑的客觀公正性。 參考資料: -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作業要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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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