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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評鑑小組應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相關專家、學者。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
  2. 評鑑小組委員之任期至該次評鑑任務完成為止。
  3. 評鑑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持評鑑之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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