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本法所稱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
- 2.經早期療育後仍不能改善者,輔導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8 條共分為兩項,以下逐項進行釋義: 1. 本法所稱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 根據這項規定,早期療育是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組成團隊,在發展遲緩的未滿六歲兒童及其家庭的個別需求下,提供必要的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以及其他服務和照顧。這包括了多項對兒童及其家庭的支援服務,旨在協助發展遲緩兒童的成長和發展。 範例:例如,一個未滿六歲的兒童被診斷為發展遲緩,他的家人可以請求早期療育團隊的專業人員,在評估後提供治療、教育、諮詢、轉介等服務,以促進兒童的發展。 2. 經早期療育後仍不能改善者,輔導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經過早期療育後,兒童的情況仍然無法改善,就應該協助他們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申請身心障礙鑑定。這是為了確認兒童是否符合身心障礙者的定義,以便他們能夠獲得相應的保障和支持。 範例:例如,一個兒童在接受早期療育後,發展仍然存在嚴重困難且無法改善。在這種情況下,專業人員可以協助該兒童的家長申請身心障礙鑑定,以確定是否符合相關的身心障礙標準,並為其提供相應的支援和保障。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規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