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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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三款所定自立生活,包括下列事項: 一、培養生涯規劃、生活自理、社交技能及財務管理等適應社會能力。 二、提供職業訓練及就業媒合服務。 三、提供社區覓屋、租屋協助及相關資訊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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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7條,自立生活的範圍包括以下事項: 一、培養生涯規劃、生活自理、社交技能及財務管理等適應社會能力。 二、提供職業訓練及就業媒合服務。 三、提供社區覓屋、租屋協助及相關資訊等服務。 參考資料與範例: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7條,兒童及少年應在成長過程中逐漸培養自理能力、社交技巧以及財務管理能力,以達成適應社會的能力。此外,法律也要求提供職業訓練及就業媒合服務,以協助他們進入職場。最後,社區應提供覓屋、租屋協助以及相關資訊等服務,確保兒童及少年有穩定的居住環境。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兒童及少年的自立和社會適應能力的發展,保障他們的福利和權益。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三款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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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