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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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專業人員,指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社會工作師、醫師、護理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及聽力師等相關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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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該條引用了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項和第二十一條第二項。這些條款解釋了本法中所指的專業人員是指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的社會工作師、醫師、護理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和聽力師等相關專業人員。 參考資料: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日期:2019.2.7】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施行日期:2019.8.1】
- 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7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9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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