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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專業人員,指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社會工作師、醫師、護理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及聽力師等相關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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