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七日內,自胎兒出生之翌日起算,並以網路通報日或發信郵戳日為通報日;非以網路通報或郵寄者,以主管機關收受日為通報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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