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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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當兒童出生後的七天內,必須進行通報。通報的起算日期是自胎兒出生之翌日起算,並以網路通報日或發信郵戳日為通報日。如果不是透過網路通報或郵寄方式,則以主管機關收到通報的日期為通報日。 例如,如果一個兒童在民國109年1月1日出生,而其父母在民國109年1月2日透過網路方式進行通報,則通報日為1月2日。但如果他們是透過郵寄方式通報的,且主管機關在1月5日收到通報,那麼通報日就是1月5日。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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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