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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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4條,該法第12條第3款規定,依該法所處之罰鍰,應全數用於促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的經費使用。這表示任何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罰的罰鍰應該全部用於提供兒童及少年福利的相關活動和服務。這可以確保罰款的目的是用於促進和提升兒童及少年的福祉,並符合該法的宗旨。
- 第十二條第三款條文
- 罰鍰名詞
- 少年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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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