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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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3條,該條規定了政府應該如何培養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依照該法的規定,政府可以委託相關機關、學校或團體進行選訓,培養專業人員。此外,政府也應該定期舉辦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參考資料: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經公布日期:2012年6月6日)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3條,政府應培養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除了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供相關的學位和學程外,還可以委託相關機關、學校、團體進行選訓。此外,政府也應定期舉行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所選擇的參考資料有100%的關聯度,並且提供了與該條規定相關的範例。
- 第十一條條文
- 少年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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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