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警政主管機關之觸法預防,包括執行本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兒童及少年禁制行為之查察、勸導及制止;同條第二項第七款所定法務主管機關之觸法預防,包括協調聯繫,調整防制策略,發揮防制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功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條,該條列舉了警政主管機關和法務主管機關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方面的職責。其中,警政主管機關的職責包括執行禁止兒童及少年進行不當行為的查察、勸導和制止。而法務主管機關的職責則包括協調聯繫、調整防制策略,以發揮防止兒童及少年犯罪的功能。 這一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本文以及相關的執行細則。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和第47條,禁止兒童及少年進行不當行為的具體行為和相應的處理方式會被規定和解釋。警政主管機關和法務主管機關根據這些法條的規定,負責執行相關的工作,以保障兒童及少年的福利和權益。 例如,當有人發現兒童或少年從事不當行為時,警察局可以進行查察、勸導和制止的工作,並且在必要時向法務主管機關協調聯繫,以調整防制策略,確保兒童及少年的福利和權益受到保護。這些工作的具體方式和程序會根據相關法規進行適當的規定。
- 第七條第二項第六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
- 少年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7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3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