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及社會福利基金。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 三、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四、其他相關收入。
重點摘要兒少福利經費有四個法定來源:政府預算及社福基金、私人捐贈、本法罰鍰、其他收入。政府預算是第一來源,罰鍰回流體系是特別設計。
Q · 兒少福利的錢從哪裡來?
四個法定來源:政府預算、捐贈、罰鍰、其他收入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2 條,兒少福利經費有四個法定來源:第一是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及社會福利基金(第一順位、最大宗),第二是私人或團體捐贈,第三是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第四是其他相關收入。罰鍰回流到兒少福利體系是這條最特別的設計,違反兒少法的人意外變成制度的補血者。
你開車不小心闖紅燈被開罰,繳出去那筆錢,其中一部份會回到兒少福利的池子裡。第12條列出兒少福利經費的四個水源: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加社會福利基金、私人團體捐贈、依本法處的罰鍰、其他相關收入。這條看起來平淡無奇,但它回答了一個許多人沒想過的問題:政府說要保護兒少,錢從哪裡來?答案不是憑空而來,而是從四個來源流進同一個池子。其中「依本法所處之罰鍰」這條最有趣:你看到有人被罰、媒體報出罰多少錢,那筆錢不是進國庫消失,是依法回流到兒少保護的體系裡。這決定了罰則不只是懲罰,也是補血機制。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2 條為兒少福利經費的法定來源條款,列明四個合法資金管道:政府預算、私人團體捐贈、本法罰鍰、其他相關收入,構成台灣兒少福利制度的金流基礎,並決定罰鍰兼具懲罰與補血雙重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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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第三款,依兒少法處分的罰鍰是兒少福利經費來源之一,會納入社會福利基金運用。但「用在哪個項目」由主管機關依年度計畫決定,不是罰完立刻撥給某個孩子。內行人提示:如果想知道本縣去年兒少罰鍰總額和運用明細,可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社會局申請。
第一查該機構有沒有經主管機關立案。第二看公告收支報告。第三看捐款收據有沒有符合所得稅法捐贈扣除要件。第 12 條規定的「私人或團體捐贈」是正式財源,立案機構收到的捐款要依法造冊。內行人提示:沒有收據、沒有立案字號的募款帳號,無論故事多感人都先跳過。
四個法定來源:政府預算及社福基金(第一順位)、私人團體捐贈、依本法所處罰鍰、其他相關收入。
中央與地方各設社福基金,集中運用罰鍰、捐贈、撥款等專款,避免分散使用、便於專款專用監督。
依本法第 91 條到第 108 條,對違反兒少保護義務者所處的行政罰鍰,金額依違規態樣從新台幣 6,000 元到 60 萬元不等。
包含孳息、政府跨部會移撥款、專案補助、活動收入等非屬前三款的合法收入,由主管機關依年度認定。
選擇合法立案機構→索取正式捐款收據→所得稅綜所稅列舉扣除(個人最高 20% 綜合所得總額)。
上縣市政府主計處網站查總預算書社福章節,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社會局兒少罰鍰收支明細。
違規者繳納罰鍰→社會局收入→匯入社會福利基金專戶→依年度計畫支應兒少保護與福利項目。
查地方社會局網站立案機構名單→要求對方出示立案字號→看年度收支報告→確認收據符合所得稅法要件。
兒少福利經費有本條 12 法定四源結構,且罰鍰專款回流;一般社福預算靠公務預算編列,無罰鍰回流設計。
依本條順位設計,政府預算是第一順位主來源,民間捐贈列第二款補充來源。光靠捐款撐不起系統性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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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少福利經費四個來源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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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及社會福利基金。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 三、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四、其他相關收入。
立法理由一、將原兒童福利法第十二條及少年福利法第六條移列修正。 二、參酌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體例,增列第三款其他相關收入;至於原兒童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兒童福利基金,概念上已為社會福利基金所含括,爰併予刪除。
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及社會福利基金。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 三、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四、其他相關收入。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一、將原兒童福利法第十二條及少年福利法第六條移列修正。 二、參酌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體例,增列第三款其他相關收入;至於原兒童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兒童福利基金,概念上已為社會福利基金所含括,爰併予刪除。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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