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7 條
- 1.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除有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外,應檢附前條第二項之收出養評估報告。未檢附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 2.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 一、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 二、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共同生活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 三、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其費用,由收養人自行負擔。 四、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被遺棄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
- 3.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進行訪視者,應評估出養之必要性,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其無出養之必要者,應建議法院不為收養之認可。
- 4.收養人或收養事件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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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17 條規定法院認可收養前得採七種審查:訪視、試養、親職教育、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身分調查、採信利害關係人證據。
Q · 想收養孩子,法院會審查什麼?
依兒少法第 17 條,法院認可收養前必先審查第 16 條的收出養評估報告(未附即命補正逾期不受理),並得採七種審查措施:命主管機關訪視、命收養人與兒少先行共同生活(試養)、命接受親職準備教育、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調查被遺棄兒少身分資料、採信利害關係人提出之證據。費用由收養人自負。
白話解讀
收養不是在辦公室簽完名就完成的事。在台灣,收養必須經過法院認可,而法院不是蓋章機器。這條法律給法官七種工具去判斷一個收養到底適不適合:可以命主管機關派員訪視家庭,可以要求收養人先跟孩子共同生活一段時間(試養),可以要求收養人上親職準備教育課程,可以命精神鑑定、命藥酒癮檢測,可以調查被遺棄兒少的身分資料,還可以採信利害關係人提出的證據。聲請時必須附上第 16 條規定的收出養評估報告(親屬收養例外),沒附的話法院會命你補,逾期不補就不受理。多數人以為「我願意養」就是雙方你情我願的事,但法院看的是「這個人配不配當這個孩子的父母」。這個視角差距,讓許多收養聲請在第一次開庭就被要求補件、訪視、試養,經過好幾個月才裁定。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7 條為法院認可兒少收養之審查程序總則,建立七種司法審查工具:訪視、試養、親職教育、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身分調查、利害關係人證據採信,並要求聲請時必附第 16 條收出養評估報告,是台灣兒少收養認可程序的核心把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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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認可的流程到底要多久?▾
沒有固定時間。簡單的親屬收養可能 2-4 個月,有試養的案件 6-12 個月,有鑑定或特殊情況可能超過一年。影響時間的關鍵是文件完整度、法官是否命試養、訪視報告有無疑慮。內行人提示:在聲請書裡把「已完成的準備」寫得具體清楚(訪視已接受、親職課程已上、共同生活時長紀錄),法官就少命一輪審查,實務上能省下 3-6 個月。
Q2法官可以強制要求我做精神鑑定嗎?▾
可以。依本條第二項第三款,法院得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護兒少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費用由收養人自負。這不是每個案件都會命,通常是法官覺得有疑慮才啟動。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對這類命令不服,可以主張比例原則要求法官說明必要性,但實務上直接配合比抗爭更快,抗爭會讓法官質疑你的配合度,反而延長審查。
Q3如果被法院駁回收養聲請,可以再聲請嗎?▾
可以,但你必須補強當時被駁回的理由。例如經濟因素被駁回就要等財務穩定後再聲請,親職能力被駁回就要完成課程取得證明後再聲請。內行人提示:被駁回後最重要的動作是取得裁定書仔細看駁回理由,那就是法官告訴你「缺什麼才能通過」的清單。很多人拿到駁回裁定就憤怒,其實裁定書是你下一次勝訴的地圖。
Q4兒少法第 17 條是什麼?▾
法院認可兒少收養的核心審查條文,給法官七種工具判斷收養是否適合,從訪視到精神鑑定皆可命令。
Q5什麼是收出養評估報告?▾
依兒少法第 16 條,由經許可媒合機構或主管機關評估出養必要性、收養人適格性、兒童最佳利益的書面報告,是聲請認可的必要文件。
Q6試養期間的法律地位是什麼?▾
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明定試養期間兒少權義由收養人行使,等於正式法律關係預演,不是「看合不合的休閒期」。
Q7什麼是親職準備教育課程?▾
由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民間機構辦理之收養人教育課程,培養基本兒童教養知能,通常 12-24 小時。
Q8怎麼聲請法院認可收養?▾
完成評估報告 → 備齊財力健康無刑案文件 → 準備家庭環境 → 依民法 1079 書面向住所地法院聲請 → 配合法院七種審查。
Q9親職教育課程哪裡上多少錢?▾
縣市社會局或委託機構辦理,通常 12-24 小時,費用由收養人自負(兒少法 17 條第二項第三款)。
Q10怎麼縮短法院認可時間?▾
聲請書主動寫「已完成訪視/已上親職課程/共同生活紀錄」,法官少命一輪審查可省 3-6 個月。
Q11訪視員會看哪些東西?▾
兒童寢室、安全設施、學習空間、家庭關係、經濟狀況、健康狀況,建議事前一次到位準備。
Q12繼親收養 vs 一般收養審查強度差在哪?▾
原則都適用本條,但繼親收養通常較輕(已是配偶有共同生活基礎),不過仍會訪視可能要求親職課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輕度審查 | 中度審查 | 重度審查 | 啟動條件 |
|---|---|---|---|---|
| 訪視 | 依書面文件評估 | 命主管機關派員訪視家庭 | 多次訪視 + 利害關係人證據調查 | 原則上必經 |
| 共同生活(試養) | 免(已實際共同生活) | 命試養 3-6 個月 | 命試養 6-12 個月並定期回報 | 法官就個案裁量 |
| 鑑定檢測 | 免 | 親職準備教育課程 | 精神鑑定 + 藥酒癮檢測 | 對收養人適格性有疑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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