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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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 2.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之時間,得由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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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1.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這條法規定義了「發展遲緩兒童」的概念,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的兒童。為了確認兒童是否屬於發展遲緩,需要經由衛生主管機關認可的醫院進行評估並發給相關的證明。 2. 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之時間,得由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 這條法規定了對於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的時間,該時間可以根據個案的發展狀況由專業醫師建議。這意味著在進行再評估時,專業醫師可以根據個案的情況來判斷最適合的時間點。 以上釋義參考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最新版本(可透過法務部網站或相關法規資料庫查詢),並且為了保證準確性,我們強烈建議查閱相關的法律文件以獲取最新的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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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