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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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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安置兒童及少年時,應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適當之親屬。 二、與兒童及少年有長期正向穩定依附關係之第三人。 三、登記合格之寄養家庭。 四、准立案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 五、其他安置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0條,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需要對兒童及少年進行安置時,應按照以下順序進行安置: 一、首先考慮適當的親屬。這些親屬必須符合父母親屬的定義,並且有能力提供適當的照顧和支持。 二、如果沒有適當的親屬,則應考慮有長期正向穩定依附關係的第三人。這些第三人可能是兒童及少年熟悉且信任的人,如家庭朋友、養育者或其他重要的人。 三、如果沒有符合上述條件的親屬或第三人,則可以考慮登記合格的寄養家庭。寄養家庭需要通過相關審核程序,確保他們具備照顧兒童及少年的能力和資格。 四、如果以上選項都不可行,則可以考慮核准立案的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這些機構必須經過核准立案,並提供適當的照顧和教育環境。 五、如果其他選項都不適用,則可以考慮其他安置機構。這些機構可能是臨時安置機構或其他特定機構。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安置兒童及少年時,應依照第10條所列的順序進行。例如,如果兒童或少年沒有合適的親屬可以照顧他們,主管機關應試圖找到有長期穩定關係的第三人,例如他們的養育者或其他被兒童信任的人。如果找不到合適的第三人,他們可能會考慮把兒童或少年安置在登記合格的寄養家庭或核准立案的機構中。如果這些選項都不適用,則可能採取其他安置方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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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安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