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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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高級中等學校、高中或職校,包括特殊教育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但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不包括五年制專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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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段文本中並未提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0-1 條,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解釋。
-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9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37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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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