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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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警察機關、學校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兒童及少年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形者,應予以勸導制止,並酌情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加強管教。
- 2.販賣、交付或供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物品者,對接受者是否已滿十八歲有懷疑時,應請其出示身分證明;無身分證明或不出示證明者,應拒絕提供。
- 3.業者經營方式、型態無法辨識或無查驗消費者年齡機制,而有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者,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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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规定: 1. 如果警察机构、学校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构发现兒童及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况,应该进行劝导制止,并酌情通知兒童及少年的父母、监护人或实际照顾人加强管教。 2. 如果销售、交付或供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物品时,对接受者的年龄是否已满18岁存在怀疑情况,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如果没有身份证明或者不出示证明的话,应该拒绝提供。 3. 如果商家的经营方式、形态无法辨认或没有检验消费者年龄的机制,从而违反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三項的规定,应依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的规定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1條。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91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等相关条款。
- 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名詞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條文
- 監護人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3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9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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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