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12

快速跳轉
  1. 1.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營業場所負責人,應於場所入口明顯處,張貼禁止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進入之標誌。對顧客之年齡有懷疑時,應請其出示身分證明;無身分證明或不出示證明者,應拒絕其進入。
  2. 2.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業者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其營業場所於營業前,應檢附營業場所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之證明文件,向營業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商業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辦理登記後,始得營業;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亦同: 一、營業場所地址。 二、本法所定營業項目。 三、營業面積。
  3. 3.電子遊戲場業者辦理前項登記,應併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程序辦理。
  4. 4.第二項所稱證明文件,指申請營業地點方圓二百公尺內於最近三個月內,經測量技師、建築師、其他具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基地(地籍圖)周圍現況實測圖。
  5. 5.二百公尺之起算點,以二建築物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2條: 1. 根據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營業場所負責人應在場所入口明顯處貼上禁止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進入的標誌。對於懷疑顧客年齡的情況,應要求其出示身分證明,若沒有身分證明或拒絕出示,應拒絕其進入。 範例:一家遊樂場的負責人在場所入口張貼了禁止未滿十八歲的兒童和少年進入的標誌。當一位看起來年齡偏小的顧客進入時,工作人員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顧客出示了身分證明,證明他已年滿十八歲,於是被允許進入。 2. 根據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營業場所在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於營業前,應檢附營業場所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200公尺以上的證明文件,向營業場所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商業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才能開始營業。若登記事項有變更,也需要更新登記。 範例:一家電玩店在辦理公司註冊後,打算在營業之前向所在地的商業主管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他們需要檢附證明文件,以證明他們的營業場所與幼兒園、學校等距離超過200公尺。商業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該店才能合法營業。 3. 根據本法第12條第三項,電子遊戲場業者辦理登記時,應遵循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1條第一項和第三項所規定的程序。 範例:一家電子遊戲場打算辦理營業場所登記,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他們需要遵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包括登記營業場所的營業級別、機具類別、營業場所管理人和地址等。 4. 根據本法第12條第四項,「證明文件」指申請營業地點方圓200公尺內,最近三個月內由測量技師、建築師或其他具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基地(地籍圖)周圍現場實測圖。 範例:一家新的營業場所在辦理營業登記時,需要提供證明文件。他們須提交最近三個月內由具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的測量技師、建築師所製作的基地周圍現場實測圖,以證明其營業場所與幼兒園、學校等距離超過200公尺。 5. 根據本法第12條第五項,計算200公尺的起始點應以最近的兩個建築物基地境界線之距離作為直線測量的起點。 範例:一家電子遊戲場的營業場所距離最近的兩個建築物基地境界線的距離為190公尺,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該場所超過200公尺,符合規定,可以繼續經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營業場所負責人,應於場所入口明顯處,張貼禁止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進入之標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