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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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是指因罹患疾病、身體受傷或身心障礙而不能自理生活的孩童或青少年。這些孩童或青少年需要特別的照護和看護,由於他們的健康狀況,他們可能無法完成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這些孩童或青少年獲得他們所需的特別照顧和支持,以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保護。具體的案例可能包括帶有嚴重身心障礙的兒童或青少年,他們需要定期接受醫療治療,或者處於康復期需要特殊營養和護理。
- 第五十一條條文
- 少年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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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