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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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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之財團法人,及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簡稱安置機構),分類如下: 一、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設立之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 二、安置機構: (一)公立安置機構:政府設立並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之安置機構。 (二)私立安置機構:依財團法人法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設立之安置機構。
  2. 2.前項財團法人、安置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會務、務及財務健全。 二、最近一次安置機構評鑑結果為甲等以上。
  3. 3.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目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之財團法人,應將該服務載明於章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列舉了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提供及辦理的服務範圍。根據台灣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的相關法規,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需要提供以下服務: 1. 收出養諮詢服務:提供關於收出養的諮詢和解答相關問題的服務。 2. 接受收出養申請:接受個人或家庭的收出養申請並處理相關程序。 3. 轉介出養人福利服務:協助轉介出養人(欲收養者)獲得相關福利服務。 4. 收出養前後相關人員會談、訪視、調查及評估工作:進行與收出養相關的人員會談、訪視、調查及評估工作,以確保收出養的適切進行。 5. 被收養人被收養前後之心理輔導:提供被收養人在被收養前後的心理輔導服務。 6.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媒合服務:協助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進行媒合服務,包括進行配對和協助他們建立相應的關係和連結。 7. 收養人親職準備教育課程:提供收養人相關的親職準備教育課程。 8.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於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期間所需之協助:協助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在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期間所需的協助。 9. 收出養服務宣導:宣導收出養相關的服務和制度。 10. 收出養家庭與被收養人互助團體及其他後續服務:建立收出養家庭和被收養人的互助團體,並提供其他相關的後續服務。 11. 收養家庭親職教育或相關活動:提供收養家庭的親職教育或相關活動。 12. 收養服務完成後之追蹤輔導,期間至少三年:在完成收養服務後,提供至少三年的追蹤輔導服務。 13. 其他與收出養有關之業務及服務:提供其他與收出養相關的業務和服務。 以上服務範圍是根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所規範的,該法規由台灣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褔利課擬定且於民國107年7月2日公布實施。根據該法規,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需提供上述服務以確保兒童及少年收出養的適切進行,促進其最佳利益與福祉。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褔利課網站:https://www.moeasmea.gov.tw/Page/6C98EB58D58BED8F -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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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之財團法人,及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簡稱安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