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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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名,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列工作人員: 一、心理輔導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 2.前項第一款人員應為專任。
深度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6條,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設立時需要有一位專任主管人員負責綜理機構業務。此外,機構還需要設置心理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以及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其中第一款的人員必須是專任人員。這些要求是為了確保機構正常運作並提供有效的心理輔導和家庭諮詢服務。 參考資料: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2019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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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