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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名,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列工作人員: 一、心理輔導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2. 前項第一款人員應為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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