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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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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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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2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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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服務機構應針對兒童、
少年
及其家庭成員,提供下列服務: 一、個案服務。 二、團體服務。 三、社區服務。 四、外展服務。 五、轉介服務。 六、
親職教育
。 七、親子活動。
福利服務機構除提供前項服務外,並得視需要提供諮商服務、閱覽服務、遊戲服務、資訊服務、休閒或體能活動或其他福利服務。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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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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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托嬰中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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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早期療育機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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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安置及教養機構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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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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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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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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