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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福利服務機構應針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成員,提供下列服務: 一、個案服務。 二、團體服務。 三、社區服務。 四、外展服務。 五、轉介服務。 六、親職教育。 七、親子活動。
  2. 福利服務機構除提供前項服務外,並得視需要提供諮商服務、閱覽服務、遊戲服務、資訊服務、休閒或體能活動或其他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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