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8條,福利服務機構的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150平方公尺,且必須具備辦公室、會談室、活動室、會議室、盥洗衛生設備以及其他與服務相關的必要設施設備。根據實際情況,第三項和第四項的設施設備可以合併使用,並且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增設遊戲室、保健室、閱覽室、電腦室、運動場等設施設備。 參考資料: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8條》,內政部社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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