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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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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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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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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服務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並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辦公室。 二、會談室。 三、活動室。 四、會議室。 五、盥洗衛生設備。 六、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並得視業務需要增設遊戲室、保健室、閱覽室、電腦室、運動場等設施設備。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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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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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托嬰中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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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早期療育機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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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安置及教養機構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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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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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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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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