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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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福利服務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並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辦公室。 二、會談室。 三、活動室。 四、會議室。 五、盥洗衛生設備。 六、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
- 2.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並得視業務需要增設遊戲室、保健室、閱覽室、電腦室、運動場等設施設備。
深度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8條,福利服務機構的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150平方公尺,且必須具備辦公室、會談室、活動室、會議室、盥洗衛生設備以及其他與服務相關的必要設施設備。根據實際情況,第三項和第四項的設施設備可以合併使用,並且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增設遊戲室、保健室、閱覽室、電腦室、運動場等設施設備。 參考資料: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8條》,內政部社會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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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