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福利服務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並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辦公室。 二、會談室。 三、活動室。 四、會議室。 五、盥洗衛生設備。 六、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
-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並得視業務需要增設遊戲室、保健室、閱覽室、電腦室、運動場等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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