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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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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福利服務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並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辦公室。 二、會談室。 三、活動室。 四、會議室。 五、盥洗衛生設備。 六、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
  2. 2.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並得視業務需要增設遊戲室、保健室、閱覽室、電腦室、運動場等設施設備。

深度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8條,福利服務機構的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150平方公尺,且必須具備辦公室、會談室、活動室、會議室、盥洗衛生設備以及其他與服務相關的必要設施設備。根據實際情況,第三項和第四項的設施設備可以合併使用,並且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增設遊戲室、保健室、閱覽室、電腦室、運動場等設施設備。 參考資料: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8條》,內政部社會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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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28 條規定:「福利服務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並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辦公室。 二、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