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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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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福利服務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列人員: 一、社會工作人員。 二、心理輔導人員。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2. 2.前項第一款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任;第二款人員得以特約方式辦理。
  3. 3.福利服務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遊樂設施或體能活動者,應置專人管理並提供必要之指導。

深度解讀

根據上述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9條,該條共分為三款。第一項規定了福利服務機構應該有專任的主管人員,這位主管人員負責綜理機構的業務。此外,福利服務機構還應該有社會工作人員、心理輔導人員和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第二款規定了第一款的人員至少應該有一人是專任的,而第二款的人員可以以特約方式辦理。第三款規定了如果福利服務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遊樂設施或體能活動,則應該有專人負責管理並提供必要的指導。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附表1的資料,我們可以得到更詳細的內容。例如,福利服務機構的專任主管人員應該具備社會科學、社會工作、心理學、幼兒教育、特殊教育或相關專業領域的碩士學位。而社會工作人員應該具備社會科學、社會工作或相關專業領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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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29 條規定:「福利服務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列人員: 一、社會工作人員。 二、心理輔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