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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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上述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9條,該條共分為三款。第一項規定了福利服務機構應該有專任的主管人員,這位主管人員負責綜理機構的業務。此外,福利服務機構還應該有社會工作人員、心理輔導人員和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第二款規定了第一款的人員至少應該有一人是專任的,而第二款的人員可以以特約方式辦理。第三款規定了如果福利服務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遊樂設施或體能活動,則應該有專人負責管理並提供必要的指導。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附表1的資料,我們可以得到更詳細的內容。例如,福利服務機構的專任主管人員應該具備社會科學、社會工作、心理學、幼兒教育、特殊教育或相關專業領域的碩士學位。而社會工作人員應該具備社會科學、社會工作或相關專業領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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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