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30條規定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特殊情況下的設立標準和限制。根據該條,若在偏遠、離島或原住民族地區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有困難,可以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也可以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在考慮社會環境需求和都市土地使用限制的情況下,放寬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機構樓層限制。然而,在機構新設、擴充、遷移、負責人或法人變更的情況下,仍然需要按照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最新),社會福利及社區發展部。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最新修訂版),內政部社會司,2021年1月1日公告。 範例: 假設在偏遠的山區,由於交通困難和地理環境因素,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有困難。該機構可以專案報請當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查,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以辦理。 另外,如果在都市地區由於土地使用限制等社會環境需求,需要放寬機構樓層的限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然而,在機構的新設、擴充、遷移、負責人或法人變更的情況下,仍然需要按照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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