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31條的內容,以下是針對每個項目的釋義和相關範例: 1. 在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之前,如果一個托兒所已經獲得許可並兼辦托嬰中心,且托嬰中心的總面積超過六十平方公尺,同時符合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兒童個人最少活動空間,則可以在重新申請改制的同時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獲得托嬰中心的設立許可證書。 範例:A市的一個托兒所已獲得許可並兼辦了托嬰中心,該托嬰中心的總面積為六十五平方公尺,同時也符合第九條第二項的兒童個人最少活動空間的規定。當新法規修正施行後,該托兒所可以重新申請改制為托嬰中心,並向A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以取得托嬰中心設立許可證書。 2. 如果在擴充、遷移、負責人或法人變更時,原先已獲得的托嬰中心設立許可證書將會被廢止,並需要重新申請許可。 範例:B市的一個托嬰中心正在計劃進行擴充,擴建後的面積將會超過原先已獲得的設立許可。根據法規,他們需要重新申請設立許可以符合新的標準,並且他們原先已獲得的許可證書將會被廢止。因此,他們需要等到新的許可證書下發後才能開始進行擴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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