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附則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前,托兒所經許可兼辦托嬰中心者,其托嬰中心總面積達六十平方公尺以上,並符合
第九條第二項
之兒童個人最少活動空間之規定,得於依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規定申請改制之同時,向當地
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取得托嬰中心設立許可證書。
前項托嬰中心於擴充、遷移、負責人或
法人
變更時,應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其依前項規定取得之托嬰中心設立許可證書,應由原主管機關
廢止
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5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托嬰中心 §5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早期療育機構 §13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安置及教養機構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24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附則 §30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