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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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施行後,直轄市、縣(市)自治法規有關人員配置及樓地板面積之規定高於本標準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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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