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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托嬰中心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扣除盥洗室、廚房、備餐區、行政管理區、儲藏室、防火空間、樓梯、陽台、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等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後,合計應達六十平方公尺以上。
  2. 前項供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二平方公尺,室外活動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但無室外活動面積或不足時,得另以其他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至少一點五平方公尺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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