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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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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托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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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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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扣除盥洗室、廚房、備餐區、行政管理區、儲藏室、防火空間、樓梯、陽台、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等
非
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後,合計應達六十平方公尺以上。
前項供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二平方公尺,室外活動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但無室外活動面積或不足時,得另以其他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至少一點五平方公尺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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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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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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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托嬰中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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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早期療育機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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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安置及教養機構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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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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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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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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