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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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托嬰中心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扣除盥洗室、廚房、備餐區、行政管理區、儲藏室、防火空間、樓梯、陽台、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等非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後,合計應達六十平方公尺以上。
- 2.前項供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二平方公尺,室外活動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但無室外活動面積或不足時,得另以其他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至少一點五平方公尺代之。
深度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9條的規定,托嬰中心的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應該扣除一些非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如盥洗室、廚房等),合計達到60平方公尺以上。此外,供兒童主要活動的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不得少於2平方公尺,室外活動面積,每人不得少於1.5平方公尺。如果沒有室外活動面積或者不足夠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其他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至少1.5平方公尺代替。 參考資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最新版本可以查詢相關法規網站或政府出版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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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